前 言 本標準的技術內容是在綜合分析國外汽車企業標準的基礎上進行試驗驗證,并結合我國汽車電動門鎖裝置的實際情況而制定的。鑒于目前國內尚未制定汽車行業傳導和耦合造成干擾的標準,本標準中有關抗干擾性要求直接引用ISO 7637—11990《道路車輛—傳導和耦合造成的電氣干擾》的*部分和ISO 7637—21990《道路車輛—傳導和耦合造成的電氣干擾》的第二部分標準原文。編寫規則按GB/T 1.1—1993和GB/T 1.3—1997。 本標準由國家機械*提出。 本標準由全國汽車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歸口。 本標準由武漢汽車車身附件研究所和上海實業交通電器有限公司負責起草。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李再華、侯少俊、繆幼熙、顧 聞、余 紅。 本標準由全國汽車標準化技術委員會負責解釋。 中華人民共和國汽車行業標準 QC/T 627—1999 汽 車 電 動 門 鎖 裝 置 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汽車電動門鎖裝置的技術要求、試驗方法和檢驗規則等。 本標準適用于繞車門立柱上下兩鉸鏈軸作旋轉運動的汽車車門電動門鎖裝置,其它型式的電動門鎖裝置也可參照執行。 2 引用標準 下列標準所包含的條文,通過在本標準中引用而構成為本標準的條文。本標準出版時,所示版本均為有效。所有標準都會被修訂,使用本標準的各方應探討使用下列標準版本的可能性。 GB/T 2423.4—1993 電工電子產品基本環境試驗規程 試驗Db交變濕熱試驗方法 GB/T 2828—1987 逐批檢查計數抽樣程序及抽樣表(適用于連續批的檢查) GB/T 4942.2—1985 低壓電器外殼防護等級 QC/T 323—1999 汽車門鎖 QC/T 413—1999 汽車電氣設備基本技術條件 ISO 7637—11990 道路車輛-傳導和耦合造成的電氣干擾 *部分標稱電壓力12V的客車和輕型商用車輛一電源線引入干擾 ISO 7637—21990 道路車輛-傳導和耦合造成的電氣干擾 第二部分標稱電壓為24V的商用車輛一電源線引入干擾 3 定義 本標準采用下列定義。 3.1 電動門鎖裝置 是指鎖體內鎖止機構的鎖止和開啟可由電動機構控制的門鎖裝置,它包括電動門鎖、控制器和其它門鎖機構。 3.2 控制器 是指控制閉鎖器工作的電子模塊。 3.3 閉鎖器 是指控制鎖體內鎖止機構的電動機構。 3.4 電動門鎖 是指鎖體和閉鎖器的總稱,按兩者的聯接型式可分為整體式和分體式。 3.5 維持時間 是指控制器在接受到輸入信號后輸出的脈沖寬度。 3.6 開閉循環 是指電動門鎖裝置在正常工作狀態下,閉鎖器傳動桿從行程范圍的一端運行到另一端后再返回到初始位置的過程。 4 技術要求 4.1 電動門鎖裝置應符合本標準的要求,并按經規定程序批準的產品圖樣及設計文件制造。 4.2 結構 電動門鎖裝置一般由控制器、電動門鎖和其它門鎖機構組成,但也可以是組合集成化結構。 4.3 外觀 4.3.1 電動門鎖裝置金屬件必須經防腐蝕處理,或使用具有耐腐蝕性的材料制造。 4.3.2 電動門鎖裝置塑料件表面應平整,無氣泡,無影響使用的變形。 4.3.3 金屬零件的涂鍍層和化學處理層應均勻,不得有明顯缺陷。 4.4 性能要求 4.4.1 基本性能 a)電動門鎖裝置的標稱電壓規定為二種12V和24V,在電壓范圍分別為11V~15V、22V~30V時,二種電動門鎖裝置應能可靠地閉鎖,無異常現象; b)控制器的負載電流及維持時間按產品設計文件的規定要求,應在控制器輸入信號后能使閉鎖器正常工作; c)閉鎖器在標稱電壓下的工作行程、輸出力、行程時間、限制電流等均應滿足產品的設計要求。 4.4.2 門鎖部分應符合QC/T323中第4章的要求。 4.4.3 耐低溫工作性 (使用設備勤卓品牌低溫試驗箱) 電動門鎖裝置應能經受-30℃的環境溫度,恢復室溫后應符合4.4.1的規定。 4.4.4 耐溫度變化性 (使用設備勤卓品牌高低溫試驗箱) 電動門鎖裝置在不工作情況下,應能經受-40℃低溫和75℃高溫的溫度變化試驗,恢復室溫后應符合4.4.1的規定。 4.4.5 抗過載強度 閉鎖器在高溫和高電壓的條件下應具有抗過載能力,試驗后應符合4.4.1的規定。 4.4.6 耐過電壓 電動門鎖裝置中的控制器和閉鎖器應具有耐過電壓能力,試驗后應符合4.4.1的規定。 4.4.7 耐振性 (使用設備勤卓品牌電磁式振動試驗臺) 電動門鎖裝置應能經受掃頻振動試驗,試驗后應符合4.4.1的規定。 4.4.8 絕緣介電強度 控制器和閉鎖器內各互不連接的導體零部件對殼體之間應能耐實際正弦波形的耐高壓試驗,絕緣不被擊穿。 4.4.9 抗干擾性 電動門鎖裝置應具有抗干擾性能,應達到ISO 7637-1和ISO 7637-2附錄A中規定的功能等級B級要求,即當干擾時所有的功能都能達到設計要求,但允許有一項或幾項超出規定值,當干擾取消后所有功能應恢復到正常范圍內。 4.4.10 防水性 控制器(不裝在車門上的除外)和閉鎖器的外殼防水性能等級為IPX3,試驗后應符合4.4.1的規定。 4.4.11 耐濕熱性 (使用設備勤卓品牌可程式恒溫恒濕試驗箱) 控制器(不裝在車門上的除外)和閉鎖器在不工作情況下應能承受48h的交變濕熱試驗,試驗后應符合4.4.1的規定。 4.4.12 耐久性 電動門鎖裝置的控制器和閉鎖器應能經受3×104次開閉循環,試驗結束后應符合4.4.1的規定。 5 試驗方法 5.1 如無特殊規定,電動門鎖裝置一般在下列條件下進行試驗 a)試驗電源采用足夠容量的直流穩壓電源,其波紋電壓(峰-峰)值不大于100mV,電壓表精度不低于0.5級,電流表精度不低于1級,測量長度器具zui小讀數值不應大于0.02mm(游標卡尺); b)試驗電壓標稱電壓12V時為12±0.3V,標稱電壓24V為24±0.6V; c)環境溫度(室溫)23℃±5℃; d)相對濕度45%~75%; e)電動門鎖裝置的試驗可以是在實車狀態下也可以是在模擬狀態下進行,對于分體式電動門鎖的試驗,可不包括鎖體部分; f)開閉循環的頻率為4次/min。 5.2 結構檢查 按4.2進行檢查和評定。 5.3 外觀檢查 按4.3目視檢查和評定。 5.4 基本性能試驗 a)電動門鎖裝置分別接入11V、15V(標稱電壓為12V),22V、30V(標稱電壓為24V),各運行二次; b)用電流表及示波器或儀器測量控制器的負載電流及維持時間; c)用游標卡尺、測力計、計時器、電流表或試驗臺測量閉鎖器的工作行程、輸出力、行程時間、限制電流。 5.5 門鎖部分按QC/T 323中的第5章進行試驗。 5.6 耐低溫工作性試驗 電動門鎖裝置在-30℃±3℃的低溫箱內,電壓力11V(標稱電壓為12V)、電壓為22V(標稱電壓為24V)時工作100個開閉循環,結束后在室溫下放置1h后測試基本性能。 5.7 耐溫度變化性試驗 電動門鎖裝置在低溫箱和高溫箱內交替試驗,先在-40℃±3℃的低溫箱內放置2h,然后在75℃±2℃高溫箱內放置2h(中間允許2min的過渡時間)為一個循環,共進行5個循環,結束后在室溫下放置1h后測試基本性能。 5.8 過載強度試驗 將鎖體內鎖止機構卡住,或將閉鎖器傳動桿鎖閉,放在70℃±2℃高溫箱內1h,再將閉鎖器接入15V電壓(標稱電壓24V時為30V)10min,然后在室溫下放置1h后測試基本性能。 5.9 耐過電壓試驗 閉鎖器在規定的負載下,對電動門鎖裝置施加電壓16.5V±0.3V(標稱電壓力12V)、33V±0.6V(標稱電壓為24V),持續工作1h后測試基本性能。 5.10 耐振性試驗 將電動門鎖裝置按實車安裝狀態固定在振動試驗臺上,在不工作狀態下進行試驗,掃頻范圍為17Hz~60Hz/60Hz~200Hz,振幅為0.35mm,加速度為50m/s2,同期為15min,掃頻次數為16次。結束后測試基本性能。 5.11 絕緣介電強度試驗 用交流高壓箱輸出550V電壓對各互不連接的導體零部件與殼體之間進行耐壓試驗,歷時1min,批量生產時,允許用660V,歷時1s的試驗代替,對于裝有半導體器件時應在裝配器件前進行試驗。 5.12 抗干擾試驗 用試驗設備對電動門鎖裝置進行抗干擾試驗,標稱電壓12V時按ISO 7637-1規定脈沖信號1、2、3a、3b進行試驗,標稱電壓24V時按ISO 7637-2規定脈沖信號1a、2、3a、3b進行試驗,試驗等級為N級,試驗中和試驗后均測試基本性能。 5.13 防水性試驗 將閉鎖器安裝在GB/T 4942.2圖4所示的試驗臺上,在工作狀態下,按GB/T 4942.2表4給出的IPX3級試驗方法進行,時間為10min,試驗結束后,擦干表面,測試基本性能,然后打開外殼,內部不應有水進入。 5.14 耐濕熱性試驗 按GB/T 2423.4規定的試驗方法進行,然后測試基本性能。 5.15 耐久性試驗 將控制器與閉鎖器安裝在車門上或模擬試驗臺上進行耐久性試驗, 其中室溫 1×104次 -30℃ 0.5×104次 70℃ 0.5×104次 室溫 1×I04次 試驗后測試基本性能。 |